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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屬於四週變形工時,依法每四週要有4例4休,一年365天有13個4週,8*13=104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至少要有116天,除下來一個月要有9.6天才夠,8天肯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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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依此規定出勤時間係以《週》,非以《月》來計算。
2.餐飲業屬四週變形工時制,一個月不僅有4週(或有5週),因此固定一個月休8天,會衍生少給假的問題。
3.另新修勞基法所規範之〝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是不包含國定假日(1年有12天)的,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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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8天有少給假的問題
月休8天→ 一年休8*12=96天
但依法令規定,不管有無採用變形工時制度,都是以週為單位計算例假日與休息日
以每七日休二日來看,一年52週,至少就有52*2=104天假期
再加上12天的國定假日,總計要有104+12=116天假期
因此月休8天會少給假
正確的做法: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後,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班表
每四週內計有四例四休,週期內有國定假日,就應相對少排工作日
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週期內的國定假日如果有約定調移,也要註記調移至何日?
且班表排定必須讓勞工可參與意見
排好班表後,請勞工確認並簽名,可視為取得勞工個別同意。
至於勞工想把國定假日調移集中成一段長假
這屬於勞資協商的範圍,雙方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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