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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計算

本人於108/1/7到職~110/4/20離職

108/1/7~108/12/31公司給預給特休6.75天(已休完
109/1/1~110/12/31給假7日(已休完)
110/1/1開始給假10日(已休4日)
離職申請後人資告知特休只剩17小時,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熱門回應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首先離職時要回到週年制結算

您的年資一共是2年3個月14天

您可參考條文來計算

滿半年給3天

滿一年給7天

滿兩年給10天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這邊推薦您可以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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