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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度的特休的相關爭議,院方這麼規定是否有問題?

         舊制年度的特休的相關爭議,院方這麼規定是否有問題?-HR

大家早上好,今天是可愛的假日,各位應該有看到我昨天的公告,本來3/17是我直播的日子,但因為家中有長輩過世,所以這直播我必須往後延,我仍在構思用什麼方式會更有效,再請各位給我一些時間,我會呈現出更好的內容,謝謝大家,今天的問題是一位醫院從業人員私訊我的問題,我們來看看這會有什麼樣的爭議,感覺最近很像非常多醫護人員的問題浮現檯面,希望這樣子的案例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案件內容:
 

舊制年度的特休的相關爭議,院方這麼規定是否有問題?-HR
員工提問的內容


一、多上班而累積出來的時數叫加班時數:

我個人覺得這位網友有一點搞混了補休與特休的意思,先說明一下,因為延長工時(多上班)而衍生出來的時數,我們稱為加班時數,而加班時數可以申請加班費或補休,但這有個先覺要件,那就是必須要員工加班後,獲得申請加班費的門票之後,讓員工選擇是加班費或補休,如果今天是院方單方面要求員工只得申請補休的話,那麼就是違法。

二、舊制年假的意思是106.1.1之前所產生的特別休假:

舊制年假是指民國106.1.1之前因工作年資所產生的特別休假,我們都知道今年特別休假新修法有三個重點:

. 員工自行排定權
. 假不得遞延,時間到就結算薪資
. 針對舊法的特休,不限制遞延

因此針對舊制的特休,要看清楚院方是如何與員工約定,其中有一點最為可怕及重要,那就是舊制特休如果是可歸責於員工而不休假的話,那麼這些特休是會視同放棄,且不用計算薪資給員工,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三、目前對於補休的計算方式其實沒有硬性的規定:

補休其實是一個大漏洞,因為就目前的法令規範,對於其是否可延長、如何計算薪資…其實都有爭議,我舉一個例子好了,假設今天員工是休息日出勤,員工選擇補休,依公司的規定三個月內要休完,如果休不完則換算成日薪…其實這是一個很不合理的方式,因為照今年新修法的休息日加班費來計算的話,各位光是休息日前四個小時的班費就等於6個小時的薪資…你覺得公平嗎?但可惜的是勞基法並沒有對於補休做清楚的規範,因此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大黑洞,不過我建議企業,如果是補休的話,最好是照當日(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的加班費費率來計算補休的時數。

 

舊制年度的特休的相關爭議,院方這麼規定是否有問題?-HR
醫院公告


四、我們來看看院方的這種公告是否合理:

105年度的特休要看當初院方與員工如何的約定,如果提前要結算,並須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如果之前說過很多次,勞動條件的變動,一定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行。

106年度的特休的確是要比照『時段結算』的規定,但至於特休是用時薪來計?我想院方是把特休與補休也混在一起了。

輔導員工補休?這明顯院方就是要規避加班費,更慘的是院方還要員工在休特休的時候出來上班,這不就很明顯是人手不夠,這還不給加班費,什麼輔導補休?院方這個動作違法了。

結語:

結算員工的特休、補休不可以混為一談,員工與院方都搞不清楚概念的話,其實就會有爭議上的風險,先把補休與特休的觀念弄清楚才是首要之務,與各位分享!

 

 

文/ 海威

來源/ 冰與火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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