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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最新勞基法廢止函釋彙總(0314更新)

因應最新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於107年3月1日起實施,勞動部陸續檢討一些因為法令修改必須要廢止的函釋,因為散見各處,且廢止的函釋與命令並未附上連結,因此逐一查找各個被廢止的函釋連結與要旨,在此做個彙整,方便大家查閱。

 

休息日部分(0314更新)

勞動部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勞動部 106.07.28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62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6.07.28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624 號函

要旨: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 生、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2、3 項、 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及第 32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勞動部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1 號函

勞動部 106.05.03  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9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6.02.07 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31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6.05.03  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987 號函

要旨: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為免勞資間發生爭議,宜於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約)定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處理方式(包括告知程序、是否需請假等),以供勞資雙方有所遵循。

 

勞動部 106.02.07 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3150 號函

要旨: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而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時段,除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可按其原因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請假,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簡評:107年3月14日新增二函釋,廢止三函釋,主要是針對休息日原排定出勤但請假,及休息日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其原始精神不變,只是因為休息日加班費由做一給四改為核實計算,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刪除,函釋配合做調整。

 


加班費換補休

勞動部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229 號函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03.01  停止適用。

也就是因為新增了加班費換補休規定,以下函釋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6.05.03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937 號函

要旨: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 ,惟勞雇雙方應妥為約定,雇主如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 106.02.20  勞動條 2  字第 1060046765 號函

要旨: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休息日出勤工資,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補休期限等事宜,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雇主若片面規定勞工僅能換取補休,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動部 105.11.14  勞動條 2  字第 1050027006 號函

要旨:勞雇雙方如就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發給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業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另因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折算補休比例現行法無明文規定,宜透過勞資雙方協商後,訂定於勞動契約

 

勞動部 105.06.16  勞動條 2  字第 1050067987 號函

要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於延時工作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 ,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事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工如未曾表示拋棄工資之請求,尚不得片面規定勞工僅得申請「補休」

 

勞動部 103.11.28  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2525 號函

要旨:勞工如確有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即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義務,不得以未完備加班申請程序為由拒付,如逾當期工資發放日始給付者,應認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至補休相關事項等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12.25 勞動 2  字第 0980036417 號函

要旨:勞工於延長工作時問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有關補休標準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雇主如主張係勞工同意選擇補休者, 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未能舉證者應認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5.01 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

要旨: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 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4.06 勞動 2  字第 0980067982 號函

要旨: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勞工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時,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當由勞雇雙方協商,雇主如主張勞工同意選擇補休,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9.10(82) 台勞動二字第 54256  號函

要旨:釋復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1.13(81) 台勞動二字第 00714  號函

要旨:勞工加班完畢後,經與事業單位協商,如願另擇日補休而放棄延長工時工資發給,自無不可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9.21(79) 台勞動二字第 22155  號函

要旨:釋復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七休一三例外

『曹新南專欄』最新勞基法廢止函釋彙總(0314更新)-人資

勞動部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326 號令

廢止本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令,自107年3月1日生效。

 

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令

要旨: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除有令釋情形,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又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此即一例一休時期的七休一三例外函釋。

可參 : 七休一爭議的始末?

 

 

輪班制更換班次

勞動部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377 號函

因 107.01.31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將自同年 03.01  日施行,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 107.03.01  停止適用。

也就是修改了輪班制更換班次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特殊狀況可放寬為至少8小時規定,以下函釋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4.11  勞動 2  字第 1010007825 號函

要旨:有關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應予以確明,並據以認定其「每日 」之工作時間是否確符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2.24 勞動 2  字第 0950009008 號函

要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可使勞工獲得足以恢復原有體力所需之時間而言,其時間長短應視實際情形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05.12 台 88 勞動 2  字第 020026 號函

要旨: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約定固定班次或更換頻率,於法尚無不合,惟仍應符合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規定,至勞工之間可否自行交換班次,係屬雇主管理權,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10.18 台 77 勞動 2  字第 23416  號函

要旨:事業單位實施輪班制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4、36 條規定之說明。

 

原內政部 73.08.27 (73)台內勞字第 253438 號函

要旨: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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