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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0104更新最新加班費計算工具EXCEL檔)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讓大家傷透腦筋,勞基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105年12月23日起1例1休、休息日加班新制提前上路,勞基法加班費的4種計算方式不懂不行!以下是摘要整理表。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0104更新最新加班費計算工具EXCEL檔)-1例1休

註:12/22更新,目前對例假日第9~12小時加班費,有一些不同解釋,目前大致上比較正確的,是要區分為兩塊,一是合法加班,只有天災事變才算合法加班,加班費1倍+一天補休。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等,就是違法加班,但還是要給加班費,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又1/3、第11~12小時1又2/3,且無補休。勞動部試算版本為1倍到底,主要是用合法的部分去計算、另可用違法的試算。

 

在此,僅就可能較有疑慮的地方說明:

一、表格內為要發的數字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的1,屬於額外要加發的部分。

 

二、加倍的意涵

承上,所以勞基法第39條裡所提到的加倍,是指原本的1,之外再給1,而不是再給1+1。

 

三、為何用0.34、0.67 而不是0.33、0.66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四、休息日4小時1單位

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是以4小時為1計算基數,工作1小時要給4小時加班費,工作5小時則給8小時加班費,最高至12小時。

大轉彎:原本12/15勞動部表示,9~12小時加班費還是1.67,在12/16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最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

請參:勞基法修法4大BUG(12/16大轉彎)!

  

五、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未滿8小時仍須給8小時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12/16補充更新: 勞保局105/12/15釋出例假日第9小時無加班費,這部分肯定是不對的。應該還是要依上述函釋給予延長工時加班費的。
出處: 勞保局FB

 

六、這些加班費是免稅還是應稅?

休假日在46小時內,依據財政部74.5.29.台財稅第一六七一三號函,是屬於免稅的。其中,例假日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8個小時內屬於免稅,但超過8小時以上的應稅。

 

12/17更新:各種加班費及稅賦彙整表 感謝FB高手楊坤富提供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0104更新最新加班費計算工具EXCEL檔)-1例1休

 

七、加重罰則

 

舊法第七十九條,違反規定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是新法已修改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要特別注意,此次修改七十九條的罰鍰項目,不只限於有修改的法條,請特別留意。

以下幾條都是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以上供大家參考,也歡迎隨時提出指正,討論。

 

1例1休施行紀念日更新兩種試算工具:

1、感謝陳雷兄無私授權,最新加班費計算工具EXCEL檔,裡面公式都設好啦

最新加班費計算工具EXCEL檔 <點此下載

(1060104最新更新:1.4版,新增行事曆版,可排定當日出勤類別及加班時數即可統計當月加班費,但目前僅能統計整數)
(1091103最新更新:1.51版)

2、飛騰雲端 《點此連結

感謝飛騰陳總同意分享,針對十二月份有兩種加班費算法,這裡有提供免費的試算工具,協助各位HR 能夠順利地度過痛苦的12月

 

 

官方Q&A

勞動部問答集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新北市問題集:新北市政府_12月6日新修勞基法問題集(修訂版)

台北市專區: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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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還可以參考:

勞基法三讀通過精華摘要與加班費、特休試算表

勞基法特休新制精華問答集

1例1休新法相關疑慮問題摘要

秒懂基本工資、每週40工時、1例1休、七天假、七休一等今年重大勞動法令變更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熱門回應

想請問

平時上班時間為8:30-17:30(中午休息1小時)

若是周末(週六,週日)出差,實際工作時間皆超過8小時,但因出差無法打卡,人資認列週末加班每日皆給8小時(系統登記時間為8:30-16:30)> 先不論出差時計工作時間,單就平日班工作時間認列,就應給付第9小時後的加班費,然公司一併以8小時計算,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請問我們原本就是周休二日的公司,但因有配合一些假日活動,因此經常要求我們假日出差去跑活動,平日就1-5都要上班,如果遇上六日又都去出差就會違反勞基法7日內必須休1日的規定,因此公司要求我們假日去加班,在前後另外排休平日1日,然後排休的那日他就認定是我們的例假日,因此只會給我們一天的休息日的津貼,但平日的排休並非是我們願意的,但公司以勞基法規定為由強迫排休,這樣是可以的嗎? 然後由於活動地點有時又都非常遙遠,甚至有單程就超過4小時才能到達的車程,關於車程時間是否有計算入加班費內呢?謝謝

請問社區自聘管理員也要是也這樣計算?這樣工資會有加倍問題產生。每天上班12小時,做四休二,若以基本工資計算就要36000.這是對的嗎?謝謝

老師,您好

例假日遇天災事變出勤時的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依據勞動部試算結果,好像應該是2+補休,因為平日超過8小時遇天災事變也是加倍發給(24條第3項),而非1.34,1.67。這點麻煩老師再確認一下了。謝謝您!

請問曹老師;我是昨天12/20日去上1例1休的學員; 我們公司上班時間為8:30~17:30 ; 從明年起若:
案例一: 員工休假日,因客戶設備叫修;員工從家裡直接去客戶端修設備8:00從家裡出發8:30到客戶公司,12:00點修完, 12:30分回到家,工作時間3.5小時,來回車程1小時,請問明年加班費計算是以4小時計;還是需含車程的(1+3.5=4.5>4) 8小時計呢? a.4小時計:(2小時*4/3 + 2小時* 5/3) 或是b.8小時計(2小時*4/3+6小時*5/3)   
案例2:  員工休假日, 若是客戶要求工程師 16:00去修設備,所以工程師15:30從家出發,16:00到客戶端,19:30修完,20:00 回到家, 工作時間3.5小時 及來回車程1小時, 那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和上例一樣嗎? 還是要依延長工時算法並車程也需含以8小時計: (2小時*4/3+2小時*5/3+4小時*8/3) ... (公司目前有提供車程補助開車去公司瑞1公里補助8元)

 

您好

請問,公司內的業務人員上班時候有打卡,那之後就會讓員工出去跑業務,為了怕員工可能在較遠地區趕不回公司打卡 所以讓員工不用打卡下班,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謝謝

您好:

我們是零售服務業 月休固定8天 每天工時10H 月總工時為(30-8=22天*10=220小時)
如果套用4周變形工時  則多出來的上班天數(菱形符號)為6天(工時6*10=60小時)


 請問這6天 歸屬於平常日加班計算方式嗎?
 (我司目前作法6天*8=48小時屬於平常上班 + 6天*2=12小時 屬於平常日加班)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休息日 例假日 10 10 10 10
休息日 例假日 10 10 10 10
休息日 例假日 10 10 10 10
休息日 例假日 10 10 10 10
         


麻煩您回覆  謝謝您


 

 

您好 請問服務業也適用以上休假加班費方式嗎?

謝謝您的分享,很清楚明僚,辛苦了

您的製表與我第一時間於人資社群分享的自製表格幾乎相同,包含編排與內容表達方式,但我未受任何知會此圖轉用於專欄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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