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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判決:針對工會幹部考績評C 違法!

『曹新南專欄』判決:針對工會幹部考績評C 違法!-HR

【人資聊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223號 1060504

這是一件企業工會公司之間的爭議,經過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確認公司違反工會法對工會會員打壓。公司不服,對勞動部提起行政訴訟,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都是勞動部勝訴

 

爭議緣起

某公司在民國103年12月發放第二季績效獎金,但是針對擔任工會幹部的11個人,都給予考評C等,影響他們領取季績效獎金數字。

因為這個行為,一方面是對於參加工會的幹部的不當對待二方面會導致寒蟬效應,讓人不敢參加工會活動,所以等同是在打壓工會,這稱之為不當勞動行為

 

從勞動部裁決到行政訴訟

所以,針對某公司這樣的行為,工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並作成104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書(下稱裁決決定書)

裁決確認某公司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所以有關C之考核評等應該要撤銷,應該重新適當考評後,再補發季績效獎金。

 

第35條第1項第1款: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因為該公司不服裁決結果,所以對勞動部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爭點

第一個問題比較偏向程序問題,這邊略過。

主要問題還是在於,勞動部認定某公司將11位工會幹部考核評等為C,影響領取季績效獎金數字的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當然先處理程序問題,並說明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專業與獨立立場,這些部分處理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

 

公司確實有基於不當勞動行為認識所產生的行為

簡單來說,這間公司的勞資之間的衝突非常激烈,工會針對該公司短提勞退金與勞保問題,曾經發動勞動檢查與訴訟,也有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的狀況。而且,在更早之前,公司就拒絕提供團體協商所必需的資料,就已經被裁決委員會判定是構成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的不當勞動行為。

102年勞裁字 第37號裁決決定書(同一家公司之前的不當勞動行為)

所以,勞資關係嚴重緊張,顯見公司對於工會,早具有不友善及敵視態度。因此,若是公司基於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之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刻意針對工會幹部給予C等之行為,就符合不當勞動行為。重點在於公司確實有基於不當勞動行為認識,而給予工會幹部身分之員工不利待遇或支配介入者,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整體查證確實給予工會幹部較低考評

經過比對全廠各部門所有員工的考核等第,及這11位工會幹部參加工會前後幾年的考評成績,相較全體員工獲得C等的比例,竟然高達約7-9倍。而且,公司無法針對考核方式提出說明,一方面表示一切公平,但是事後僅能提出那11位的考評記錄,其他員工的都提不出來,顯然是訴訟之後另行製作的。這些都足以證明公司確實對工會幹部有針對性,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認識。

這些行為,導致11名工會幹部領取較低額的績效獎金,這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打壓工會造成寒蟬效應

而公司的這個行為,對於工會會員及幹部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會務之組織或活動,所以,同時成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

 

所以,兩個審級的判決,都是公司敗訴,確認公司有打壓工會,違法。

 

簡要名詞說明

不當勞動行為

指的是公司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對工會活動造成不利的行為

例如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對於工會成員有不利的對待狀況;或是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工會要求協商,拒絕協商;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等等,這些都算是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制度

裁決救濟制度,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從10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爭議權等基本權,因為訴訟程序太久,所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具熟稔勞動法令及勞資關係實務之專家學者組成,經過專業判斷後所做的裁定。

若是不服裁決,可另再提起行政訴訟,如同這件案子就是。

 

歷審裁決書與判決

104年勞裁字 第10號裁決決定書 (這個案子的裁決)

102年勞裁字 第37號裁決決定書(同一家公司之前的不當勞動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1050811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223號 1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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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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