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吉他】老闆還我特別休假 🎸
對一般勞工朋友而言,最遙遠的距離不是從家裡到公司,而是期待已久的休假,硬生生被老闆取消掉,要求要回公司上班,從機場到辦公室的距離,真的無比舉步維艱……
A小姐上週前來詢問吉律,氣憤地說,三個月前開始著手規劃,想利用端午連假帶家人去日本遊玩,因此特別向公司請了4天特休假以及訂購機票與飯店。沒想到老闆竟然在5月中告知A小姐,因為自己在端午連假恰好有個工作必須前往他國處理,為了避免部門的運作上有銜接上的問題,故取消A小姐所提出的特別休假申請,導致A小姐無法與家人一同前往日本旅遊。
A小姐詢問吉律,難道自己已經提出休假申請,主管可以就這樣一句話就取消嗎?萬一這幾天的休假在今年底前仍然無法放完該怎麼辦呢?
🎸特別休假要怎麼請?
🎸舊法:的基法第38條規定,需要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特別休假。
🎸新法: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簡單來說在修法以前,如果雇傭契約有約定,雇主可以主張勞工請特別休假要經過他的核准。但在106年實施後的新法,則是規定由勞工來排定特別休假,除非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例如:公司發生重大災難),否則雇主不能不讓勞工請特別休假的。
🎸真的沒修完的特別休假就沒了?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到了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特別休假還沒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是一律折發工資。
🎸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約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如果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特別約定了「勞工請假須經雇主許可後,始得請假」或是「特別休假沒有休完,無法併如隔年或補發薪資」這樣的條款,會因爲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而依上面民法第71條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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