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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勞工有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權?|簡文成專欄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勞工有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權?|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者,勞工有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權?

回覆:
1.在我國法令規定中,雇主單方解僱勞工,應履行預告義務之條文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企業併購法第17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雇主如未履行預告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且雇主依前述約定解僱勞工,亦應給付資遣費。


2.是,於勞資雙方協議採「合意終止」方式結束勞動契約關係者,勞工並無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請求權,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判決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經合意終止,並非由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單方片面終止,自不符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共二百萬元,自屬無據。


(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
(一)按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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