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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遣散的疑問

你好

本人家住新北新莊區於105年3月在台北某餐廳上班,因租約問題公司決定營運至109年2月結束,

老闆有打算安排我至台中店上班,但我家中父母年邁且又是獨子,因此想了解更多細節。

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Q1.公司結束營運但有安排其它上班地點被我捥拒,是否還擁有爭取遣散費的資格?

 

Q2.承接Q1,另外還有什麼權益我可以爭取或應該爭取的?

 

Q3.假設我答應去台中就職,可合法跟公司爭取(以下abcd)那些權益?  

a.台北/台中往返車資津貼(每日或每週或每月,有限制嘛?) b.車程耗時津貼 c.住宿津貼 d.伙食津貼 

 

Q4.承接Q3,依法規還有那些權益我可向公司提出?

 

Q5.承接Q3,額外的通勤時間可否算在上班時間內?

(例如火車來回共需時2小時,上班是10點,我可以10點準時到,但晚上提早2個小時下班合理嘛?)

 

以上為目前想到的疑惑,懇請人資高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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