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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調解程序的四種可能|一起讀判決

勞動事件法調解程序的四種可能|一起讀判決-HR

 

2018年末通過的勞動事件法,在今年的1月1日開始上路。新法除了降低起訴裁判費門檻、可在工作地法院起訴等對勞方更友善的規定外,其中的一個重點在於「勞動調解委員會」。2020年的第一個上班日,每個地方法院都在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勞動調解委員正式上線運作。

那麼,新勞動事件法的調解程序,有什麼不一樣?有哪四種可能的結果?

 

勞動事件法的定位

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的特別法,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處,就回歸到民事訴訟法跟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調解先行

只要是勞動事件法規定的勞動事件,除非有特殊情形,起訴前應該經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以下稱為勞調會)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則視為調解的聲請。

勞調會的成員由1位承審本案的法官跟2位調解委員所組成,之後如果調解不成立,委員會裡的這位法官,就會承辦後續的訴訟程序。

 

時程要求

新法規定除非有調解聲請不合法、管轄權審判權問題或其他特別事由,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30日內應該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且原則在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

對當事人的要求則是,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外,當事人應該儘早在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跟證據。

勞調會的任務是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相關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也可以依聲請或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

 

調解的四種可能結果

進入勞調會後,有4種終結調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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