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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之補假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問題: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之補假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按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給與勞工補假,此乃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除有政治、民俗及其他意義外,尚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之用意,不應因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致喪失此功能,故雇主應予補假,即補給勞工休假,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2.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加班者,於8小時內(即使未滿8小時),應加發1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已無法充分運用休假日之故,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雇主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及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加班者,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1日台(77)勞動2字第03458號函、83年2月21日台(83)勞動1字第102498號函及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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