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277
置頂

詢問加班費、特休轉薪資、勞保月投保級距相關問題~謝謝

想請問我司加班費計算,因為不是用全薪計,他的全薪算法是基本薪資+伙食,以下面二位作業員為例,全勤、工作加給、操機都不算<經常給予都算工資,我質疑是這種算法違法?

以下兩位人員假設5月平日加班2小時*1.34,變成得到加班費是相同。

當有人員特休沒用完轉換薪資,我司就只有伙食費1500沒有含在裡面?<-基本薪資/全勤/工作加班都有算到,為什麼只有伙食費1500沒有?

小明是沖壓部門的人,薪資有操機$1000(因為會使用沖壓機),4月被叫去支援包裝,所以沒有做沖壓相關工作,5月領薪資發現4月薪資操機費0元,他看薪資單問發薪主管,主管是這樣回覆。<-公司可以這樣做?我的認知公司指派他做別工作,操機類似是他的職務加給(經常給予),此人員勞保是舊制,年資已達退休,他想繼續做,我不能理解。謝謝

小明 小美
基本薪資23000 基本薪資23000
全勤1500 全勤1500
伙食1500 伙食1500
操機1000 職務加給1500
全薪27000 全薪27500
 

勞保月投保級距

基本薪資 伙食 全勤 職務加給 全薪
25000 1500 1500 2000 30000
22000 1500 1500 0 25000
27000 1500 1500 3000 33000
37000 1500 1500 0 40000

以上勞保月投保級距分別是25200、23800、27600、38200,勞保月投保薪資不是要以全薪計算,我司是用基本薪資來算?我聽到HR說法是可以?謝謝

 
熱門回應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工資算法

伙食費若是公司有每個月固定給,就必須算工資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特休結算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4

只要屬於調動,就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一一檢視調動原則
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則屬合法調動,勞工應配合調動
不配合調動,則勞工應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調動原則,則勞工有權不接受調動
雇主堅持調動,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