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工作內容和當初說好的不同該怎麼辦?(勞基法)|晚晴法律事務所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曾經提到過,公司在面試時敘述的工作內容跟將來實際做的工作完全不一樣,要成立詐欺罪是有難度的。但即便詐欺罪告不成,我們可以從其他法條找尋其他對我們有利的處理方式來爭取權益。【延伸閱讀:詐欺罪可以拿來告騙人進來做另一份工作的公司嗎?】
民法第482條(僱傭的意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我們可以從上面的法條得知,我們為某家公司工作、服勞務,公司給予我們薪資,這樣的狀況就是「僱傭」。只有在「對方有支付薪水(給付報酬)」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僱傭的關係。另外,僱傭是「不要式契約」,不強制規定一定要用字據訂立,甚至口頭上說一說就成立了。
說到這裡,筆者要建議各位。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僱傭契約一定要用字據約定,還是盡可能要求公司給自己一份書面契約,沒有書面契約也要用錄音的方式將當時僱傭時談好的工作內容紀錄下來,這都是為了避免將來與僱主方面發生法律上的爭執時,沒有任何可以拿來討回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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