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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育嬰留職停薪前 ,特休該不該先給;以及員工回來後的年資算法

如標題

員工到職日式107/04/30,
所以員工110/04/30 將會有特休14天 可以休假日期為:110年04月30日~111年04月29日

但員工預計在110/02/17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
他從109/4/29-110/2/17 未滿一年;這樣子的特休我算下來是13.2天

問題1   
請問 我應該是要先讓他在請育嬰留職停薪前將特休(13天)讓他休完?
還是只能等他留職停薪回來再給他休(13天)?

問題2

若是我先讓員工休完特休(13天)(三年),
那他如果休完留職停薪回來上班假設到職日是110/9/7 那是不是要等到111/9/7(四年)才能再有14天的特休可以休? 

若是我沒讓他先休特休,假設回來上班到職日是110/9/7 那是不是代表他從110/9/7-111/9/6 將會有13天特休可以休;111/9/7 會有14天(四年)特休可以休?

這個問題我真的想不透,再麻煩高手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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