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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到底該不該算進工資裡?|萬狀通-legal885

年終獎金到底該不該算進工資裡?|萬狀通-legal885-HR

1.關於工資,勞基法規定在第2條第3款:「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實就很簡單要具備勞務的對價性,後段所說經常性給與,則是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的給付。



2.那年終獎金呢?這問題就涉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的排除規定,有明文將年終獎金排除在工資範圍之外,只是有些情形是員工應徵時,公司人資就說保證年薪14個月,這種情形該怎麼算?



3.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表示:「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此與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而非工資之情形未盡相同,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指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之獎金性質迥然有別。」講白了說就是,法院不會只看名目,還要調查確認這些獎金的發放條件,要符合施行細則中所說「非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等性質,才應該自工資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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