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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之中秋節連假一定是8週變形工時嗎?|簡文成專欄

109年之中秋節連假一定是8週變形工時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109年之中秋節連假一定是8週變形工時嗎?
 
回覆:
1.據2020年9月22日聯合報報導,今年之中秋節連假4天,是將9月26日之休息日與10月2日之工作日對調,即採「一日換一日」之換班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勞動部業於2016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8週變形(彈性)工時之行業(勞動部105年0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參照),則該部似認今年之中秋連假係適用8週變性工時。


2.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變形工時計有2週內、4週內及8週內等3種變形工時排班方式,至於前揭變形工時之排班方式說明如下:
(1)2週內變形工時:雇主得將勞工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且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工作日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應休假,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2) 8週內變形工時:雇主得將勞工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且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工作日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應休假,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3) 4週內變形工時: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同法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且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工作日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應休假,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3.從而,勞資雙方如約定每週或每7日為週1至週日,而週1至週5為工作日,週6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且1日定義係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者,則2020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4日為2週期,事業單位如依法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將2020年9月21日至同年9月27日該週之休息日(9月26日),與次週2020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4日之工作日(10月2日)對調者,可適用2週內、8週內或4週內變形工時,而8週內或4週內變形工時僅適用於勞動部指定之行業,而2週內變形工時固亦僅適用於勞動部指定之行業,然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臺(92)勞動2字第0920018071號函規定,該部已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行業。故,就前揭中秋連假,事業單位得主張係適用2週內變形工時之排班方式。事業單位如主張今年中秋連假係適用8週內(2020年9月21日至同年11月15日)變形工時者,如其基於經營管理須要,擬於2020年10月5日至同年11月15日內實施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或每週正常工時超過48小時之2週內或4週內變形工時即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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