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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昨(4)日,台北市某議員被爆違反勞基法、壓榨助理的報導,其中有部分爭議在於「強迫員工按指紋打卡上下班」,助理們甚至怒斥議員「根本就把助理當犯人看」。
  不過對於此點,小編其實是有點異議的,畢竟使員工上下班打卡,本就屬於勞基法上「雇主之義務,並不因為勞方不想打卡,就得以使雇主免除該義務喔!!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款:「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首先,《勞基法》一直以來都有雇主須「置備」、「保存」出勤紀錄的規範,只是過往的「置備」、「保存」規範僅為1年;直於105年後才延展到5年,而此修正的主要目的,係因「工資清冊」之留存規範為五年,但出勤紀綠卻僅為1年,兩者的留存規範期間不同,故於爭議產生時,時常會衍生有工資清冊卻無出勤紀錄可相互比照的窘境。
  因此,為了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認定(過勞等)等問題,產生認定上之爭議,並為了使勞工的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加班)明確化,因此以法律強制課予雇主詳實紀載勞工出勤記錄之義務。

  承上,紀載勞工出勤紀錄(以分為單位),係屬於國家課予雇主的義務,故不得由勞工免除雇主此義務,簡言之,主製作出勤記錄這件事情,跟勞工「沒有直接關係」!!
  不過,由於雇主顯難以一己之力,製作全公司的出勤紀錄,因此此時基於勞動契約的從屬性、附隨義務,協助完成出勤紀錄當屬於勞工之「協力義務」,因此若勞工堅持不打卡,雇主實則能依#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喔!!畢竟,沒有置備、留存出勤紀錄的最低罰鍰可是9萬喔!!


二、出勤紀錄,應如何登載?

  實務中,曾見過事業單位為減少行政成本,而常以較簡便的方式進行出勤紀錄製作,進而導致違法情事產生,常見的樣態有:
  • 僅以班表作為替代,並未有實際時間的記載。
  • 紀錄僅以小時為單位,而未實際記載至分鐘數。
  請務必切記,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款:「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故只要出勤紀錄沒有以「」為最小單位,該出勤紀錄即應為無效之紀錄,而且出勤記錄需要逐日登載,因此以班表直接替代出勤紀錄,尚非屬於適法之舉措。
  也因此,實務中許多事業單位都會對於出勤紀的製作感到很頭痛,但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先理解,何謂出勤紀錄、其目的為何,當瞭解到其目的後,要製作出勤紀錄就會簡單一些了。
  其實,出勤記錄並非以任何特定形式為限,就法規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本意,無非係以了解勞工實際工作時數是否正當,並避免爭議發生時雙方皆無從舉證,因此出勤紀錄實則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
  1. 能從相關紀錄確實了解勞工出勤狀況
  2. 該紀錄能實際推算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數
  3. 勞工對於該紀錄沒有異議
只要雇主能完成上述要件,則無論以何種形式、流程進行記錄,皆不影響其作為出勤紀錄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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