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三天內離職不發薪(自願放棄薪資),這樣的約定可以嗎?
▲到職三天內離職不發薪,這樣的約定可以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張勞資
到職三天內離職不發薪(自願放棄薪資),這樣的約定可以嗎!?
在檢視企業的勞動契約時,不時會看到這樣的約定!問當老闆的朋友,公司訂這樣的想法是什麼?!得到的回覆中負面能量爆棚!
『現在很多人來上班不到三天就不來了,根本不是真的想來上班…..』
『才來幾天都還沒上線,沒做事就不做了…….』
『我公司要花人力去教他還幫他訂制服,才一下就不做,我都沒要他賠…』
在跟企業主們溝通中,我漸漸體會到:跟老闆講法律,還不如講道理!跟老闆說這樣違法…..,老闆立馬不吐不快回說:勞基法就是偏袒勞工…… (劈頭就是負面能量),最後落下一句:『公司收收算了……』結束!
我試著換個方式:
我:老闆,你覺得一個新人來不到三天就不做了,是發生了啥事?!
老闆:應該是不滿意這個工作吧!!
我:那如果兩個新人來上班,一個做不到三天就不做了,另一個做了一週也不做了!你覺得哪個對公司損失比較大?!
老闆:應該是做一週的,我全部都教了才不做!浪費了我一週時間!
我:那你願意給做一週的薪水卻不願意給做三天的薪水,感覺有點奇怪!會不會這個做一週的其實剛來一天就不想做了,只是因為公司的規定硬撐到可領薪水才走,你白費了心神又要付薪水,可真是人財兩失……
新人待不到三天對公司表面上沒有貢獻,其實,每一個新人費盡心思得到做機會卻待不到三天,背後應該有很重要的原因:
- 發現工作內容不適合:公司在招募時有沒有清楚的說明與表達?!
- 發現工作環境不適合:是『人』還是『物』的不適合!?
- 『人』:企業文化或工作氛圍或領導統御
- 『物』:職場環境風險
一個不想待的人,說的話也許最真……花三天薪水,也許可以發覺公司潛藏的問題,這顧問費……值得!
如果最後只是這員工個人的問題(輕忽工作與承諾),那越早離開不是對公司越好嗎?!
請神容易,送神難!花點小錢就能讓衰神快快離開,要謝天謝地啦!萬一多待幾天不想走了,到時要出的血可不是兩三千塊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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