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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HR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得否強制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 回覆:

1.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而事業單位已預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勞工無法從事工作,並事先通知勞工當日停工者,依前揭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該停工係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雇主得不給付當日工資,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可參。

2.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雖表示:「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本則函釋未強制雇主給付勞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之工資。

3.其次,如前所述,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勞工於當日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申言之,工作日因台電停電致停工,雇主不得強制勞工改以事假、彈性假(指被取消之7天國定假日)、加班補休或特別休假,尤其修法後之特別休假,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已非修法前之特別休假期日排定,由勞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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