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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因為沒有罰則,而拒絕負擔快篩費用,但又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可以出勤

如果雇主因為沒有罰則,而拒絕負擔快篩費用,但又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可以出勤-HR
▲勞動部表示:如果雇主因為沒有罰則,而拒絕負擔快篩費用,但又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可以出勤(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吳俊達

如果雇主因為沒有罰則,而拒絕負擔快篩費用,但又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可以出勤,此時,勞工因為拒絕自費快篩/買不到快篩,不能出示陰性證明,而無法獲准進入工作地點時,其法律效果應為:構成「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故雇主仍有工資給付義務。

上述結論的理由在於:

(1)民法第483條之1已明確規定了雇主的保護義務,而「提供快篩」給勞工的法律意義在於:預防「染疫勞工」因為出勤而危害「其他勞工」的健康。換言之,快篩提供的意義不僅為「出勤勞工自己」之「疾病檢測利益」,而是更為了「其他勞工」之「防疫健康利益」,甚至進而維護「雇主自身」的「營業權等財產利益」。
因此,由雇主負擔費用,提供快篩給勞工,具有實質合理性,乃雇主履行法律上對勞工的「保護義務」。

(2)上述這個保護義務,可以進一步構成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的「債務人(指勞工)給付所兼需之債權人行為」,雇主若不履行,則勞工可以言詞提出勞務,無需現實提出,即可使雇主「陷於受領勞務遲延」,並可依民法第487條請求給付工資,且無須補服勞務(關於這點,可參見黃程貫,勞動與勞動法-黃程貫教授論文集,第12、20頁)。

勞動部更需要說清楚的是:雇主不給快篩,仍應該給付工資給無法出勤之勞工。這樣雇主才會乖乖準備好快篩。


本文由 吳俊達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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