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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孕婦違反工作規則,雇主解僱,判決合法!

【曹新南專欄】孕婦違反工作規則,雇主解僱,判決合法!-HR
▲孕婦違反工作規則,雇主解僱,判決合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孕婦違反工作規則,雇主解僱,判決合法!

一個案子,打了行政、民事,還有刑事;民事還打到最高法院。

很多人會說,只要是孕婦就不能解僱,其實這樣的說法不對。

實際的狀況,雇主不管用甚麼理由解僱,勞工都會主張是因為雇主歧視孕婦,進而打官司。導致許多雇主不想惹麻煩,盡量不去碰這塊。

從避免爭議、避免訴訟、省麻煩的角度而言,這或許是對的。
但這裡還是要導正一下,並不是只要孕婦就不能解僱,而是解僱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12等相關條款。

《勞基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今天分享這個案例,是行政法院的判決,勞工表示是在請產假前夕,被公司解僱,所以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

雇主表示,是勞工擅自將他人電腦報工資料刪除,並偽造成自己的報工資料,已經涉及刑法,所以最後雙方合意,用資遣的方式處理,讓勞工還可以去領到失業給付。

行政法院審理(110.12.0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85 號判決)
認為性平法是要保障孕婦沒錯,但這個案子,雇主不是因為勞工懷孕請產假而解僱,而是勞工犯錯在先,所以判決雇主勝訴,原本的處分、原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此外,這件事還有兩個判決,一個民事、一個刑事 :

民事(111.07.21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81 號民事判決)
是勞工告雇主,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勞工敗訴、二審雇主敗訴,雇主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雇主勝訴,發回重審。

刑事(110.03.1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1 號刑事判決)
是雇主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勞工有罪,犯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曹新南專欄】孕婦違反工作規則,雇主解僱,判決合法!-HR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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