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41
置頂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
▲問題: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ㄧ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另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進ㄧ步規定: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從這兩條規定可知,工資終結補償乃專屬雇主之權利,勞工如符合請求工資終結補償要件,而雇主未給與者,僅須繼續給與工資補償,甚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均認工資終結補償之發動權及決定權在雇主,或謂工資終結補償性質上屬雇主始得以行使之權利,非勞工所得任意主張。

2.又前述工資終結補償給付要件為:
(1)醫療期間屆滿2年未痊癒;
(2)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3)且不合勞保之失能給付標準。是勞工醫療期間未屆滿2年,或雖屆滿2年但已痊癒,或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或已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等,均不得請求工資終結補償。

3.甚至勞工醫療期間屆滿2年未痊癒,亦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勞工不願鑑定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亦不得請求雇主給付工資終結補償,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5號判決:「原告雖主張就「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已使其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並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7日診斷證明書為證。而該診斷證明書處置意見雖有載明「患者因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至本院就醫...故建議不宜從事長期彎腰搬重之工作,以免椎間盤膨出之病情惡化」。
惟適用該款後段規定必須以不符合同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即「勞工經治療終止後欸,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ㄧ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對於原告所受之腰椎傷勢是否未符合殘廢補償標準所列之殘廢級距,參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記有「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說明ㄧ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之說明,而原告表明不聲請鑑定予以確認排除腰椎傷勢未符合該表所列身體障害狀況,自難因此即准原告請求,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後段規定令被告林0金負給付40個月平均薪資之ㄧ次性工資補償。」可參。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HR保險知識補充:遇到這情形,職保&勞保都要退保!
◆ 災保法「失能給付」:申請條件&領取標準一次看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人事助理

『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簡文成專欄』勞工不願鑑定未失能者,雇主得否不給工資終結補償?-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