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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公傷病假,雇主真的要發給「工資」嗎?

員工公傷病假,雇主真的要發給「工資」嗎?-HR
▲員工公傷病假,雇主真的要發給「工資」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日昇日落、四季轉換,似乎都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古人不知道這些事情的原理,所以會透過神話解釋
神話雖然很浪漫,但顯然並不合乎事實

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也要發給工資,似乎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但依據是甚麼?

公傷病假雇主真的要發給「工資」嗎?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開法規,就是勞工請假權力的來源,而請假的日數、工資給付最低標準

  • 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制定

  • 制定出來的東西,就是所謂的勞工請假規則

公傷病假的請假期間與工資標準,則規範在該規則第6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從上面條文可以了解:

  1. 請假期間:治療、休養期間(包含復健跟回診)

  2. 工資給付:未規定

那為甚麼大家都說要給工資?

沒錯,從第6條並沒有辦法看到請假期間的工資給付標準。

雖然同法第第8條有以下規定: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但公假與公傷病假是同一種假,能直接援引嗎⁉​

若是同一種假別,那為何需要分別制定條文⁉

此外,職業災害期間勞工真的有受領「工資」的權利嗎?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勞基法已明文,職業災害期間雇主應予以「補償」

  • 勞基法明文給付的是「補償」,而非「工資」

  • 只是「補償」是按照「原領工資」數額進行

此外,按財政部88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職業災害補償在稅務機關的認定中也不屬於工資
畢竟工資是「勞務對價」

  • 「醫療期間」,勞工原則上並沒有(或沒有完整提供)提供勞務

  • 不過稅務單位對於工資的認定,本就與勞政機關不太相同

總結一下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在公傷病假的部分,並未另外要求給薪

不然會變成給付「補償」外,需要再另外給「工資」
此外,「補償」的內容是「原領工資」,而非「工資」
這兩個差別也很大

職業災害補償「原領工資」的標準,規範如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如果,職業災害期間是發給「工資」

公司若非單一薪俸制(有隨勞務提供水準不同,發給不同獎金)
醫療、休養期間並沒有任何業績,所以不可能會產生業績獎金

然而,顯然職業災害補償並不是這樣計算與認定

職災補償是以「前一個月/日」的工資為標準
醫療、休養期間並沒有任何業績,也不會影響職災補償的數額

綜上

公傷病假沒有課雇主給薪義務,但勞基法59條有課雇主補償義務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發給的並不是工資,而是原領工資「補償」

上面這堆,對於實務的運作其實沒任何實質影響~
只是單純自己在學習勞動法的時候,無聊的推演結果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簡文成專欄』職災勞工申請之公傷病假有超乎常理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 HR解惑小教室-員工能否以職業傷害之由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依法辦理?E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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