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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毒品或禁藥,如何求法官減刑?

攜帶毒品或禁藥,如何求法官減刑?-自首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攜帶毒品或禁藥,如何求法官減刑?
🟧A: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52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法院判決內容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行為,因警方當場表明身分查獲而不遂已見前述,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65頁、第124頁),核與證人OOOOOOOOO於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7年度偵字第29767號卷《下稱29767號偵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並有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錄音譯文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見29767號偵卷第14至18頁、第21至27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結晶、白色偏黃結晶經檢出含有愷他命成分,編號2所示裝有咖啡色粉末之咖啡包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同年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等毒品鑑定書等附卷可佐(見29767號偵卷第54至55頁、第62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切勿倚靠毒品來成為生活的精神食糧。
若持有毒品,誤觸法網,遭遇臨檢時,盡快自首認罪,以換得減刑恩惠。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5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      文: 上訴駁回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9%2c%e4%b8%8a%e8%a8%b4%2c1527%2c2020072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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