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關於正常工作時間的規範
只有在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其他變形工時制度的正常工時,都是根據雙週、四週、八週的週期,以40小時的倍數去計算
所謂「全年總工時」,是企業自行增加的計算方式,並非法令規定
可以參考:『曹新南專欄』一例一休可以用全年總工時來排休假嗎?
您提到:公司說一切合法
如果以做三休三檢視,自然是合法
但是公司卻是以做三休三掩護實際做四休二的工時制度,就「有可能」違法
必須要以四週變形制度去檢視班表安排才能進一步確認
如果四週排班超過160工時,超時的部份要求簽同意書,而未給加班費。
或是加班超過46小時,超過部份簽同意書變成正常工時
應該都算有違法的狀況
可備齊證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反映
若未限期改善,確認違反法令後,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2萬~100萬
另也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但要注意「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答: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有關變形工時排班原則如下:
1.實施 2 週彈性工時者:
(1)將其 2 週內 2 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週
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
(2)每 2 週工時不得超過 80 小時;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2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2.實施 4 週彈性工時者:
(1)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 10 小時,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
(2)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3.實施 8 週彈性工時者:
(1)得將其 8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 8 小時,每週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但每 8 週工時不得超過 320 小時
(2)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8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二.請依前述變形工時制度核算總工時,如有超出者,則需核予加班費,惟每月總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
1.從做二休二轉變成做四休二後,若每日工時仍為10小時,要小心工時超出標準工時,並且超出部2分也需留意有沒超過46小時。
2.未出勤的時間公司強制用特休扣,已經違反勞基法38條,侵害到勞工的特休排定權了。
做三休三與做二休二類似,是特殊的變形工時制度
可以參考一下1111之前對做二休二的整理介紹:做2休2輪班制,工時及例休假的簡要說明
以下節錄部份內容:
1.
在現場12小時,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2小時為變形工時。
3.
全年放假182天或183天,分別為其例假、休假、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及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
所以不管從工作日看、從工時看,做三休三與做二休二都是優於勞基法的
但是做四休二就比較有變數
最好還是要以四週變形工時的條件去檢視是否違法
(每兩週二例、每四週四休、四週工時160、延長工時給加班費)
公司用加班的方式達到實質做四休二
要注意每月加班時數有沒有超過46小時?
排班後有沒有明確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
加班同意書有沒有強制勞工簽署?
簽了加班同意書,當然就是有出勤的義務
若未出勤加班,請假也屬合理
但是加班日未出勤用特休扣,依照加班日原本的假別屬性不同,就可能有問題了
新法通過,其實有些細節還等待施行細則或是勞檢方向進一步釐清
如果對公司的制度措施有疑慮,建議還是直接諮詢主管機關的答案比較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