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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有幾天

101/9/3到職.106/3/24離職共有多少天特休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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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是要了解貴公司的特休制度是曆年制還是週年制或者會計年度制,但基本上,用週年制應該是最恰當的。

依勞基法新法來說,特休規定如下: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所以,您從105/9/3到106/9/2共有14天假,所以,14天特休假扣除105/9/3到106/3/24為止所休的假,剩餘的天數就是依法可以折為現金的特休假。

答:

1.依新修(106年1月1日起生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工作年資3年以上5年未滿者,特休假每年14日。

2.因此您於106/3/24離職,需扣除您自105年9月3日起迄今已休之特休天數,所餘天數即為離職前可休之天數。

1.101/9/3到職,在105/9/3有10天特休,可以用到106/9/2。

2.106/1/1開始因新法上路,補4天給你共14天,在106/3/24離職時計算已休了多少天,剩餘未休的要折算工資給你。

您沒有提到公司採用的特休制度,因此用週年制來回答您的問題

101/9/3到職
104/9/3~105/9/2享有舊制年資滿三年的特休假10天
105/9/3~106/9/2享有舊制年資滿四年的特休假10天
但106/1/1新制上路
新舊制的差額天數要補給您
若您105/9/3至今都未休特休,3/24前也都不再休特休
那麼剩餘的特休天數=10+4=14天
這14天,3/24離職時應折現,可連同薪資於4月發放
如果有已休特休,則要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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