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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個月到職是否有全勤獎金?

請問離職當月未滿一個月,全勤是否發放?
 

員工提出離職當月還未滿到職一個月,離職前之假日薪資仍應照給,至於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可就其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請問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解釋的【勞動法規】是否正確且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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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其實一直是主管機關沒有完全講清楚的一個項目
全勤獎金的性質是工資,這一點已很確定(台87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法令中並沒有規範全勤獎金的發放方式
基本上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主管機關核備
台76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而實務上的定義,全勤獎金是鼓勵每月正常出勤的獎金
常見因事/病假、遲到早退等不正常的出勤,而扣發獎金
主管機關只針對若干不可扣全勤的狀況做出解釋
另針對基本工資內含全勤,可能因扣全勤而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做出限制
台77勞動二字第 14423 號函

而您提到的內容,應該是來自於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78 號令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亦即不足月且在職的部份,只要有正常出勤,仍應該享有依比例計算的全勤獎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的老師,依此函釋主張回答,並沒有問題
只是此函釋與實務上對全勤獎金的定義並不一致
也與「由雙方協商扣發方式」的函釋略有矛盾
加上部份的勞檢單位,依此函釋擴張解釋為每一日都有依比例計算的全勤獎金
距離全勤獎金的原意越來越遠
甚至勞工請事/病假時,若一方面扣全勤獎金
一方面又依照主管機關主張,將全勤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也將造成有重複扣款的問題......
然而主管機關尚未針對可能重複扣款的問題做出解釋

總而言之,目前關於全勤獎金的爭議,可能各個主管機關的說法不完全一致
建議直接向您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確認您公司的全勤計算方式
畢竟實際執行勞動檢查的是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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