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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延長工時雇主給予勞工,本新是每個月都要給予勞工的,月休8天,都有少給假的問題,更何況是四天。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更別說只有4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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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因此,不論公司人數多寡,似均應設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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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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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休息時間如果勞工自由支配,可不計算工作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仍要待命提供勞務,還是要計算工時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