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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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砍班

1.本人在某知名影城工作(計時生)

公司每月,於月底排好,下月份班表(只會顯示哪天要上班,幾點到幾點不知道,哪天放假)

並於每個星期日或一,顯示好星期三至下星期二之班表(上班時間顯示)

但在本人於月初,自提離職至月中後

主管片面將最後一星期排好需上班(上班時間還未顯示)之排班日

全部改為休假(全部人都沒調整砍班,只砍我一個)直到預告離職那天前都沒班

試問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如果主張要求資遣費並提供非自願離職單,是否有勝算?

勞工局有叫我寫調解單,也寫了,但公司放話我沒勝算,還說反正很常被投訴,沒差!

2.勞健保投保級距問題

每月領取總薪資皆高於投保級距(部分工時部分)

最低24700,最多32100

但公司投保級距都保4500級距的

我要怎麼追討勞退差額

在3天要去調解開會了,需要建議作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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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區非執法單位故無法告訴你勝算

1

【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所以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的日期為主
雇主要提前,必須與勞工協商,經勞工同意
勞工不同意,雇主堅持提前,可能有轉變成雇主發動終止契約的問題

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解僱的事由
(通常協商結果仍會以自請離職收尾,不會真的改資遣或解僱的)

 

2

 

部份工時勞工,相關權益可先參閱: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資遣相關規定可見第7頁
四、資遣與退休
(一) 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三) 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則依勞基法第2條名詞解釋: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年資超過三個月,資遣依勞基法第16條,應於10天前預告
新制資遣費,一年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
(可參閱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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