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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

我於去年7/31入職,今年1/31滿半年方有三天特休能使用,預計拿完年終於年後離職
我的狀況符合"於十日前預告之"
想請問:

1. 我的休假方式是排休,不是固定周休二日,因此過年這段期間,除夕(1/24)到初九(2/2),只有初四要上班,其他天都是排休的休假狀態。由於排休制,等於我都是在休假狀態,那我是否能在放假前一天(1/23)提離職,然後離職日選擇剛好滿預告十日的2/2呢?

2. 三天特休是否能在"十日前預告"這期間使用 (因為不想要只有折合成薪資卻沒有放假到)? 
   ↑假設在提離職的第14天當作離職日,後三天是否能用特休呢?

3. 若我在1/31滿半年前就提離職,但實際離職日是在1/31之後,是否一樣有3天特休呢?

 

熱門回應

1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所以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的日期為主

一般來說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特休假是勞工達到一定年資,公司依法必須給予勞工的特休,因此當然可以自行安排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3

滿半年前沒滿半年當然沒有特休,另外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也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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