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想請問以下這些有符合勞基法嗎?
1.7/8報到上班,7/10休整天,但11號只休半天,而休半天算排休一天。
2.工作時間中午12點半到晚上12點,休息時間1.5個小時,雖然實際也沒休到1.5個小時,上班時數9到10個小時,因打烊班公司規定為責任制,未在時間內收拾完,而超過上班時間不計算加班費。
3.因7/8才報到上班,被要求要補齊未錄取前的上班時數。
4.公司給員工每月可指定排休2天,而我這個月選擇要排休其中一天假日,其他天可任公司安排,但公司給予的回應是基本排休不能排在假日。
5.公司要求提早5分鐘上班打卡整裝,下班要晚5分鐘打卡避免事情未作完提早下班。
6.每日上班時數9到10小時,超過8小時多出來的時間並不能算加班費只給算基本薪資。
7.剛入職的員工滿一年才能享有3天的特休,未滿一年沒有特休。
1
例假日、休息日,都是整日的概念,不可以拆分
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106.3.24新增】內容
所以兩個半天班
其中一個半天是工作日上半天
基於勞動力不可儲存,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不需補上班,且工資照領
另外一個半天是休息日加班,要以休息日規格給予加班費
如此對雇主並不划算
建議整理相關規定,規勸雇主取消此制度
2
可參閱:合法的責任制工作有哪些?
責任制工作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為工時約定的工作者。
晚下班就是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3
7/8才報到上班,你是月薪制當然不用補前面的時數,除非公司要給你7/8號前的薪水。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4
首先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
各種免出勤的日子裡,只有特休的排定權是完全在勞工手上
5
如果有提供實質勞務就要算加班費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只要是雇主要求提供勞務、或在指定場所待命,勞工無法自由支配的時間,都要計算工時
工時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就應計算加班費
6
只要是超過班表正常的下班時間就要算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7
明顯違法喔~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