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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薪水疑問

公司一位員工7/15報到
7/16晚上下班後,在路上發生車禍,診斷證明書上面寫宜休養一個月

薪資30000+全勤2000,這樣我7月薪水要怎麼給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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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31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公傷病假不視為缺勤、到職前也不視為缺勤,所以都不會影響全勤獎金。如果沒有其他影響全勤獎金的因素,將以(30000+2000)/30作為一日工資。
7月總共有1天的「工資」和15天的「職災補償」,應付金額=一日工資金額*16
後續如果申請到7/19~31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雇主可主張抵充補償金,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要給職災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是「原領工資」數額。申請勞保職災給付時,要勾選「取得補償金」,不能勾選「取得薪資」,否則無法申請給付。
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假設月薪3萬,一日原領工資1000元;投保薪資30300,一日的70%是707元。
若職災醫療4天,公司一開始就給足額的職災補償金4000元,那麼勞保給付只會申請到第四天的707元,要返還公司。
假設公司不確定是否職災,讓勞工先請病假,這4天病假半薪為2000元;申請到勞保給付707元時,表示已確認為職災,那麼雇主應該把病假更改為公傷病假,並補給1293元(四天原領工資4000-已給四天半薪2000-勞保給付抵充707)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故雇主於勞工公傷不能工作期間,應全額給付工資,而同條文亦明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公司實際上沒辦法要求勞工先把病假、事假都請完。因為如果申請勞保給付下來,表示確定是職災,就不能再用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了。必須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並給職災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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