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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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我9月進去工作的 但是我九月是工讀 10月跟11月是正職 我這樣如果要離職的話 有符合上班三個月要提前前7天告知的嗎?

 
熱門回應

原則上只要依照離職預告告知公司即可。

 

勞基法第16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是建議注意做好離職交接,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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