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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

『曹新南專欄』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一例一休

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

但是詢問具體事由,可能老闆也講不出來,只說配合度低、態度不佳、頂撞主管等,可能未必能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事由,這時,就要勸老闆是否同意拿錢出來,當然方法有很多,每個老闆個性也不同,老闆最在乎的,是「為何員工擺爛,耽誤工作進度,我還要付錢請他走?」

 

但是大家也都會計算,只要老闆認清楚,違法的代價更大,還是有老闆願意的。

 

以下的討論,建立在老闆希望員工立刻消失,員工也不想待在這家公司,經過溝通後,老闆願意拿一筆錢出來,是有機會和平解決的,以下是實務上的幾種方式,依勞工最有利方式排序:

 

A、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

先假設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勞保就保勞退差額這些不算,依11條資遣對勞工最有利

 

對勞工:勞工有資遣費、可領失業給付、有預告期工資

對雇主:須給付資遣費,計算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10天前通報

 

嚴格講起來,要依11條資遣,理論上仍要符合法定事由,否則仍屬違法資遣。

11條第5款指的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在法律上,這一款包含了 「客觀上的能力不足」與「主觀上的能為而不為」,不過這些都需要舉證。

此外,也須有「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因為解僱是最嚴厲的處分,為了勞工的工作權,這應該是雇主用盡一切手段都無效後,不得不為的行為。

因此,若是上了法院,通常會檢視雇主有沒有為了迴避解僱而努力,在說員工不適任時,要進行解僱之前,雇主做了哪些事? 例如懲處、調職、約談改善、教育訓練等等。

 

不過上述,只存在於爭議很大,上了法院後的爭執與法理。

在勞動現場,雇主願意付錢,勞工願意拿錢走人,只要雙方講好,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

 

然而,最好還是要有實際的事由,發生爭議時比較沒問題。

對雇主而言,願意給資遣費,但是如果事後勞工不認帳呢?

對勞工而言,這是可以拿到最多的,還想要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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