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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員工離職後擅自更改工作規則

您好,想請問

公司原本的規定是不能申請加班費,但因員工和勞工局檢舉,造成雇主得履行實際加班費的支付
但雇主在檢舉期間,擅自在公司規範工作規則的公司內網添加加班費規則,以及擅自將下班時間往後延宕,造成我的加班時數變少,與實際加班時間不符合,
在這種 雇主可以擅自更改工作規則的公司內網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我們公司也沒有勞動契約,想請問這樣內網效力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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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您是被更改工時還是加班後的下班時間被公司更改

假設您的問題是擅自更改工作規則是否違法?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擅自將下班時間往後延,假如是變更工時理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

未經勞工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加班後公司規定只能補休,不能拿加班費是否違法?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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