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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根本極權專制國家

員工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根本極權專制國家-工作規則 

本文由 生活法律便利貼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發生了什麼事呢?

孫經理原本在桃園航工城公司上班,後來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終止了雙方間的勞動契約。


員工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根本極權專制國家-工作規則 孫經理說:


她在105年及106年間發現公司在她座位上方無故裝設監視器及密錄麥克風,無時無刻監聽監看。

公司還在108年構陷她違反工作規則,記她2大過、3小過、1申誡,109年還把她年終考核為丁等。

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109年3月6日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

但是,她主張公司的懲處、考核處分與終止勞動契約是不合理的。

像是公司做出懲處要經過人評會決議,但是這個人評會之中,五個人裡有三個人跟她是有工作上衝突的,所以這個程序有問題,這三人應該要迴避才對。

還有公司說她用公司事務機印非公用文件,但是她列印的張數沒超過規定上限,列印文件也是工作職掌範圍,公司竟然因為列印事件記她兩小過;還有公司說她在工作場所喧嘩,但那是因為她被同事曾女霸凌而出言自我辯護,卻遭公司以小過懲處。

最後,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的規定違法解僱她。

因為依實務見解,工作規則雖可以就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其工作規則情形懲處勞工,但雇主不可以僅以懲處結果為終止契約的依據,還是需要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如每次違反情節均非重大,雇主每次記過之處分未達解雇的標準,應不得以累計方式予以解雇。

 


員工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根本極權專制國家-工作規則 公司主張:


公司是為了維護資產安全才設置監視器跟錄音,這是所有員工都知道的。真的不是刻意在監看監聽孫經理。

而關於人評會的組織,公司認為沒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再來孫經理主張她影印文件與工作相關,但她所提出說明的數據與實際落差甚大,無從解免私印文件事實,而公司處罰她2小過是因為孫經理分別列印大量文件提供勞動局及列印個人進修文件,分別違反工作規則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故二者規定不同,並無重複處罰。

孫經理主張遭曾女霸凌一事,不是事實;

且孫經理屢次檢舉同仁,造成公司與同仁名譽受到損害,非為員工應有之表現;公司善意輔導孫經理並與其溝通,孫經理卻拒絕溝通;而且她平日工作表現不佳,又有諸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情事,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自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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