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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短期換班,躲過連七,加時上班,不用給加班費,這樣可以嗎?

利用短期換班,躲過連七,加時上班,不用給加班費,這樣可以嗎?-不用給加班費

主管要求:10/22~10/25 由常日班轉為四班二輪夜班(只有四天)10/26再轉回常日班
10/22&10/25休假,10/23&24 原本是例假變正常出勤
請問
1.用抽籤決定,換班人員,應該算強迫,並非同意?,這樣合法嗎?
2.由左班表調成右班表合法嗎?七天內轉換兩次班別!,這樣合法嗎?
3.最重要的左班表10/23&24 原本是例假變正常出勤,加班費沒了,這樣合法嗎?
4.工作日一樣,但右班表比左班表多了8小時,應為原本左班表的加班費沒了,這樣合法嗎?
希望大大們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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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Q2:先不論換班和更改班表的問題

假設你原本是固定日班,公司要改成四班二輪。

工作時段變更和改成輪班制,屬於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理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

未經勞工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Q3Q4:沒給加班費或是補休是違法的。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例一休上路後,休息日可加班,但例假日除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外,是不能出勤加班的,而且出勤後需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核備。

1 需要多方溝通,不能強迫排假期
2 上班5天需休息1天,若頻繁更動,有違反一例一休的可能
3 這部分影響你的權益,可以透過勞資調解處理
4 違法

發生勞資糾紛:
第一步,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逕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工會為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縣(市)政府申請調解。

第二步,到勞工局臨櫃,計算有關資遣費、勞保高薪低報差額、勞退金、加班法、特休假等,總求償金額;同時,在勞工局,依勞動基準法,檢舉雇主違法,並在臨櫃填寫完畢。

第三步,於政府指定單位,招開勞資糾調解時,由調解人作為橋樑溝通,是否去得共識。

若雙方沒有共識,則依調解不成立單,以勞工為原告,並依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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