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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值班一律算加班,最高罰100萬!一文搞懂:值班、待命、on-call…錢差很多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勞動部預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即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也就是說,明年起雇主安排勞工正常工時以外上班,一律算加班,需付給加班費。這對各企業目前的值日值夜制度有何影響?勞工又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什麼是「值日/值夜」?
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如果雇主給予勞工的加班費,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算的話,一旦被勞檢查獲,依法可能被罰2-100萬元,並公告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輪班」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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