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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建議做好離職交接,雖然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
但是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公司可以求償違約金嗎?
除非通常是雇主花了大量的成本,培訓勞工(例如:航空機師),如果所訓練成本不高,使合約期間不合理,則該合約可能無效。
令可參考:老闆要求我任職後,至少三年才能離職,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合理嗎❓
勞基法第15-1條第1~3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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