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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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災

我在111/11/30 上班不慎跌倒,開刀住院3天即回家休養,醫生說要休養3個月,結果我1月份時查看銀行帳戶薪資補償完全都沒進來,後來112/1/20 才從同事口中知道自已被留職停薪,請問一下公司沒給我薪資補償可以用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第59條去申訴,沒經過我的同意就留職停薪我可以去申訴什麼?還有如果我自己申請離職離職後是否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休養3個月的補助?還有我公司高薪低報要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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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包含了未住院和住院的狀況
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份,享有半薪
因此即使是住院病假,只要是在當年度的30天以內,都是半薪

超過30天,就屬於無薪病假

 

原則上是不能強迫留職停薪,至於勞保傷病給付是一開始就要去申請,不確定你是否是康復後才去申請。

至於你自行申請離職可能就沒有資遣費等相關權益,高薪低報是屬於刑事部分則要看你的證據如何。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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