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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遇國定假加班上班

您好 因為我找了好多的訊息都是分開講各別假的狀況,我們公司是排班制的,所以我的例假是固定星期二,今年4月4日週二剛好又是兒童節國定假,但因公司人力不足的狀況,4/4日我必須改上班加班,想詢問這部分到底要如何計算呢(加班費及可補休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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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採四週變形工作時間,否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故:

1.需要明確訂定週日為休息日、週一為例假日;

2.如週一為例假日,週一國定假日遇到公司排定例假日,應另行給予補休假一天;且原週一之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否則是不能上班,上班違法會被處罰鍰,出勤當天工資還要加倍發給。

3.法規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及休息日須補假一天,如果補假日又需臨時出勤,加班費計算依休假日出勤之當天工資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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