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都覺得勞基法很妙
兼職時薪同樣工作時間可能都比月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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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應徵上一間公司的業務
整天環境不錯,面試過程也很愉快
讓我最猶豫的部分還是薪水
前三個月試用期25000 三個月後28000
老闆很欣賞我的英文能力,原本只是想找個普通的中文業務,但我去面試完全超乎他們預期,所以很希望我去
讓我納悶的點是,既然說是這樣怎麼只開了25 28給我
各位會建議我再去跟他們談薪水的部分嗎,在面試當下我真的沒有想太多有關薪水的部分,所以只能馬後炮了
有人也有在錄取後去跟老闆談薪水的案例嗎
謝謝
首先,關於時薪制與月薪制的問題,是因為兩者已經脫勾了。
月薪制的概念,是每天都有薪水,即使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出勤,仍有一天的薪資在裡面。因此,月薪制的每小時工資,就是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
而時薪制,多數是部分工時,沒有全時工作,因此用有出勤的時數計算工資,但早期這個"有來有錢,沒來沒錢"的時薪制,因為假日不計薪,所以會形成如果全時段出勤,會比月薪制少了例假日的工資。
因此,在民國86年起基本工資凍漲十年,於民國96年調整基本工資的時候,才會把時薪與月薪脫勾,將例假日的工資也折到時薪制裡,所以單純基本工資的時薪,會比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還高。
細節可參拙文 : (數字是前一年的,概念不變)
『曹新南專欄』基本工資增5%、7.14%,雇主負擔增5.91%、8.44%,影響225萬人
其次,薪資談判部分,這點比較會有不同狀況,
有的公司缺人,碰到優秀人才,錄取後人選反悔希望提高薪資,在缺人狀況下,有可能會同意。不過,這種狀況下,通常公司會認為原本開的薪資符合該職位或該人選的程度,因此,進去後一定要有超乎公司的期待,否則反而會彼此不愉快。
但也有些公司會認為,一開始就講好了,還沒上班就另開條件,以後只會更麻煩,直接就不考慮這人選了,直接改不錄取,這種我也碰過。
因此,建議還是先設定好自己可以接受的底線,再考量該職務的狀況,該公司的前景,在尚未確認錄取的薪資談判前就先想好,確認後盡量不要更改。
從人資的立場,先與人選談好勞動條件,尤其是薪資後,會跑簽呈給相關主管確認,等老闆簽完,這時人選再反悔,人資會很麻煩,還要幫人選找理由去重薪跑簽呈,一不小心還挨罵。就算最後公司同意了,其實是還沒進公司就先得罪人了。
將心比心,不能接受的一開始不用勉強,可以接受的確認後盡量不要再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