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呂理彰本人正與「台北國際OO旅行社」進行有關:「民法的債權無效之訴」訴訟中,以及 研擬向該公司提出:「刑法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本人已於2020年4月12日離開「台北國際OO旅行社」(背O假期),目前並未在前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或顧問。前公司一切行為及言論,概與本人無涉。
至所有想應徵此公司職位的人,請考慮清楚!!! 公司會先請你簽立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競爭行業,不然可能被吉喔!
另外,此公司涉積欠109年1月份工資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 (W10-1090616-00288)
內容: 案件編號:W10-1090616-00288
案件密碼:349460
案件主旨:109年01月薪資未發放一案
具體內容: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檢字第1096030158號
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6日保納工字第10910153191號函轉呂理彰陳情事項及109年5月12日、5月28日電子郵件辦理。 台北國際OO旅行社於109年01月22日發放之一萬元,為年終獎金。請查明各個員工們所領之金額為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並不能計算在月薪內。 該公司固定發薪日為每月10號前後,請問為何僅109年01月改至22日發放。且每月投保薪資為28800,為何僅發放一萬元?且該公司並無與我本人確認。01/23彈性放假、01/24除夕。此為年終獎金,並非每月10日所發放之薪資。請查明該公司每年發放年終獎金之日期並對照過年期間,並詢問該公司之所有員工,即可知曉此為薪資或年終獎金。 請該公司補足109年01月薪資給本人,謝謝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9/07/14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台北國際OO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涉積欠109年1月份工資一案,本局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檢查結果說明如下: 經本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結果發現該公司未直接全額給付勞工工資,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局將函請該事業單位依法陳述意見後,續行辦理行政處分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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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連自己是旅行業從業人員都不敢承認的人(把自己打在殯葬服務業).還惡意借款不還之人.還敢大言不慚.
"我只能說人不能當好人"
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張仁和02-25213435
為求以正視聽.本公司與勞動局往來文件,摘錄如下;並隨件附上本司查封該員財產之法院執行命令文件
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述意見書
公司名稱 及負責人 姓名 |
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富麟 |
大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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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編 及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
公司統編:28862154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XXXXXXXXXXXX 負責人出生年月日: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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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電話及承辦人姓名電話 |
公司電話:02-25213435 承辦人姓名電話:張仁和02-25213435*126/0919391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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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及負責人戶籍地址 |
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46號11樓-3 負責人戶籍地址:新北市雙溪區中正路XX巷XX號XX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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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勞動局長官請明鑑: 根據本司所提供勞動局勞動檢查員相關稽查資料,呂員109年1-3月整整3個月,出席日僅僅只有3天(請參照出席表附件1),試問何時能給予呂員工資明細?另隨件附上本司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予呂員(附件2),詳列108年12月-109年4月所有工資明細(內含各式獎金.勞健保自付額.薪資預支.扣抵)及轉帳資料;並要求呂員若有疑問,於收文5日內回覆敝司,呂員並無任何回應,足證呂員亦認同相關工資明細相關資料. 稽查員所稱,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皆起因於呂員未取得工資相關明細;造成該員預支1月薪資,所以2月薪資未完全給付,(勞檢員要求借據以為憑證,本司為小型公司,人數約莫在20人上下,試問一個在公司多年同仁,預支少額部分薪水,身為學長加主管的你.會叫他開借據嗎?),所以此二項違規,皆起因於呂員個人出缺勤嚴重有問題,公司端根本無法依法給於薪資明細,加上上述存證信函行為,足以證明本司並無薪資給付未完全之事實,若因呂員個人不當行為,而以此懲處敝司,敝司深感不平,若人人皆依呂員行為,試問敝司如何營運? 冀望長官明鑑,以期共創勞資和諧之工作環境,於此疫情中,敝司為旅行業,倍感艱困;若因此蒙受不平之罰,試問有何動力, 為保員工,苦苦支撐? 負責人:張富麟/承辦人:張仁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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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公文文號:109年07月23日北市勞動第10960904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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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
附註:
一、相對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
二、為確保台端權益,請註明日期且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