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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

1例1休提前於105年12月23日上路,所開始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浮現,目前,大家正忙著協調排班與假日調整,希望把影響減到最小。

而若從企業主的角度,大概可以有幾個因應之道:

1、加強管理,若真有需要,盡量控制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範圍內,每日含正常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例假日一律不出勤,萬不得已需加班只在休息日進行。

3、排班調度,使所有月薪制員工減少休息日出勤比率。

4、善用時薪人員,合法降低休息日加班成本。

 

因此,部分工時人力如何彈性運用,會是企業如何正常營運很重要的一環

這幾天,也有許多朋友開始關注部分工時員工是否適用新制、加班費又怎麼算等等問題,這裡先整理一個簡要的表給大家。

『曹新南專欄』時薪制人員的1例1休與加班費怎麼算?-1例1休

大致的疑問:

Q1:官方問答集說明部分工時勞工之法定時薪,已內含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所以休息日與例假日不用再給本薪。時薪制不是有做才有錢嗎?這是什麼意思呢?

A:首先應要釐清,月薪制與時薪制的計算基礎不一樣,月薪制的每小時時薪,是包含了休假日的,所以當我們要換算月薪制員工的時薪時,是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而時薪制員工若沒出勤就沒有薪資,所以休息日與例假日的部分會折到平常的時薪當中。

上述不好理解,大家知道106年起基本工資,月薪是21,009元、時薪是133元。

我舉個例子,我們不要用月薪36,000元做例子,若是月薪為24,000元,則換算時薪除以240,剛好時薪是100元。這人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是沒問題的,但是若用時薪來看,最低時薪的133元卻高過這個100元的例子。也就是說時薪制的最低133元,已經是有再往上加了

 

Q2: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1例1休?

A:也適用。每7日要有2日休息,這點沒問題。不過實務上來說,因為部分工時員工可能出勤不固定,例如週一至周五每天工作4小時,也可能是每週只工作一天8小時,因此與月薪制每天要上班的員工會有所不同。

所以,只要是連續工作到第 6 日,不管他前面五天是否已滿40小時,第 6 日之出勤工資,就要用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來計算,且都是以4小時為1單位。

 

Q3:部分工時勞工是否適用變形工時?

A:不適用。因為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這部分可以參考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四、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105年後是每週40小時)

所以,部分工時勞工並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Q4:部分工時勞工有無加班費問題?怎麼計算?

A:大家可以看上面的摘要簡表,其中,休息日與例假日本薪的1已內含,所以是直接計算不同的項目的加班費。而國定假日則是加倍給予。不過有個部份要注意,依據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修正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裡面6-三-(二)有提到:「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所以,若是經過協商,就等於是對調而沒有多一倍工資,不過這裡會有爭議,既然是部分工時,當然有可能其他日子本來就不用出勤啊,這樣子處理有點是開了個門。

 

Q5:部分工時勞工要給特休嗎?

A:要給,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給,例如若平均該員工每週工時20小時,剛好是全時員工40小時的一半,則特休天數就是給一半。但若是每週工作日數與其他員工相同,只是每天工作時間較短時,也是要給予一樣的天數。

同樣是依據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修正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6-三-(三):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Q6:企業會如何運用部分工時勞工?

其實,說白一點,只要合理排班,讓正職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接著使用兼職人力,就可以少付很多休息日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站在雇主的角度是合理的,合法降低支出,而站在員工角度,就仍不免有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不管正職或兼職員工。

 

以上,是摘要一些大家對於時薪制員工在新法上的適應應留意的事項,往壞處想,雖然休息日加班費增加,但是雇主仍會聘用兼職人力而降低休息日加班的支出,所以大家的所得不會增加。但換另一個角度想,這不就是有機會真正落實週休二日嗎?而且也因此增加了部分工時人元的就業機會。

所以,一方面看如何解讀,二方面大家也需要再適應。但還是在此呼籲所有企業主與HR朋友們,在守法的前提下,盡量給予員工較妥善的照顧,才能將法令衝擊變成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良方。

 

官方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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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熱門回應
您好,請問如果說是加班超過八個小時(意思是上班時數為8.5小時),所以總加班時數每日都皆為半小時,需給1.334倍嗎?如果這半小時依原時薪計算,請問是合法的嗎?而且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需滿半小時,才能算加班費,有的時候甚至都加快五十分鐘,但卻只給半小時的加班費,且依正常費率計算。
本人有詢問該公司主管,該公司主管的解釋為因為勞基法規定1-2小時,才是加倍費率,半小時不在此限,可是勞基法也明文表示超過八小時要給加班費,但這半小時有沒有加倍費率,實在讓勞方很模糊,可以麻煩曹先生,為勞工們解答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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