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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業奧步 勞動部9招抵制慣老闆

                    破解企業奧步 勞動部9招抵制慣老闆-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新制實施,不少企業因加班費提高、特休未休畢需折現等規定,而使用各種方式規避。近日,勞動部為此更新《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破解企業使出的奧步!

 

1、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需經勞工同意,不得由雇主單方變更。

 

2、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能一次預先排定休假。

 

3、雇主可否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

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4、餐飲企業鎖住系統讓員工無法單週排班到第6天,缺人要店經理自己想辦法,屆時可能休息日上班要打別人的卡來因應

事業單位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屬內部管理事項,如果員工確有休息日出勤工作的事實,雇主須依法記載出勤紀錄,並給付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

 

5、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一日

勞基法第36條所稱「一日」,原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實施「輪班制」的事業單位,亦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6、部分雇主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減少休息日出勤成本

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退休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相關成本未必較節省。

 

7、雇主可否改晉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8、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計給工資

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的工作時數者,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當日請假時間的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9、一例一休通過後,老闆可否少發獎金,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條件及標準可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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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這樣就抵制的了慣老闆的話,台灣也不會陷入現在這樣的局面.....
勞動部不要自我感覺良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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