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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標題都提到了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
那麼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勞基法第84-1條的確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波勞基法修法,其實並未納入第84條之1,故嚴格說起來,責任制尚未適用一例一休
可以看看105/12/23的新聞
有爭議的地方是,就因為沒修84-1條文,所以裡面自然沒有「休息日」的字眼
雖說立委以此認為責任制享有休息日、勞動部也未反對
不過估計實務上對責任制工作者的雇主來說,增加休息日的機會並不大
勞檢查不查這部份,還值得觀察
雖然責任制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所以責任制的重點就是: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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