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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條款請教

有關84-1條款想請教:

一、例假及休假

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乙方2日做為例假日(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其在該例假日工作)

↑以上條款是指主管司機每週(七日)當中,需有一日做為例假,那司機上班時間一週安排六天是否為正常工時?(七休一)

ex.公司為週休二日,若星期六請司機出勤,星期日休息,這樣是否不必支付加班費?

熱門回應

既然您標題都提到了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
那麼建議您先確認一下勞基法第84-1條的確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波勞基法修法,其實並未納入第84條之1,故嚴格說起來,責任制尚未適用一例一休
可以看看105/12/23的新聞
有爭議的地方是,就因為沒修84-1條文,所以裡面自然沒有「休息日」的字眼
雖說立委以此認為責任制享有休息日、勞動部也未反對
不過估計實務上對責任制工作者的雇主來說,增加休息日的機會並不大
勞檢查不查這部份,還值得觀察

雖然責任制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但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所以責任制的重點就是: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並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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