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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團裡已有好幾位人資先進提到了
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必須經過申請程序,這是可行的
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故一個前提就是:雇主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
雇主如果認為不需要加班,即使勞工故意將工作拖延或下班留滯公司,都不能算加班
而所謂的雇主有需要,除了要求勞工加班之外,雇主同意勞工的加班申請當然也算
若雇主不同意勞工的加班申請,但勞工的確是在工作,可能又延伸幾個問題:
- 雇主不同意加班申請,但實際要求勞工工作
例如:下班時交辦新工作,且當天晚上或次日早上要看到進度;或是要求立刻執行等
這都是實質要求加班。若雇主不願給加班費,則勞工可申訴。 - 如果同樣工作量,多數勞工都無法於時間內完成,或是工作量分配不均,可能有工作量設定不正確的問題。
如果雇主對勞工加班「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也應依延長工作時間給加班費 - 如果同樣工作量,多數勞工都可以於時間內完成,僅少數無法完成
有可能是勞工能力不足、或是故意拖延
則應該回歸管理層面,透過績效考核或教育訓練使勞工回到正常應有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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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請不準如有確實工作,恐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是否能與員工簽定類似補加班規則,如有請假將優先把加班時數補足請假時數,避免員工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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