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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特休假
依據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基本上排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但權利並不能無限擴張
一般來說,雇主可能基於人力調度考量,在請假程序中要求請連續特休必須幾天前提出;
或是基於離職交接考量,要求若提出離職後安排特休,必須保留一定工作時間,確保離職交接順利
這些都算是基於企業經營的合理要求
如果勞工任意排定特休,不理會雇主的協商,未善盡離職交接義務或影響雇主企業經營。
則可能有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的問題。雇主若提損害賠償,勞工未必絕對站得住腳的。
二、工資以12天計?
首先,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都是有薪假
若真的排下去了,工資都要照給,故只要離職日押3/31,就是要給整月工資。
所謂月休10天,是從例假日與休息日來的,必須與特休分開看
例/休是為了中斷勞工連續工作,有充足的休息
即使將排休權利交給勞工,也仍要遵循法令與變形工時制度的規範
所以(三)
特休可以與勞工協商不排休,直接折現
例假日與休息日一定要排,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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