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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外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 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加強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國人之人權保障,使其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九條、第 二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使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爰刪除第一項 但書規定,將其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 九條)

 

二、 配合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 管理,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雇主須併檢附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入國通報檢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之一)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九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但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免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者,不在此限。雇主違反前項規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參酌國際勞工組織一八八號漁工公約(即二00七年漁業工作公約)之意旨,落實對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將其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管理,使其獲得基本之生活照顧,並課予雇主落實對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外國人之管理義務,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第二十七條之一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

第二十七條之一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雇主,免附。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

 

配合本次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將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管理,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雇主,亦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一併檢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入國通報檢查。

 

 

 

來源/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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