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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復職的問題,人資專區之前已有一篇專文
可參考:育嬰留職停薪,HR應注意事項及申請復職問題!
內容引述 勞動3字第0990130965號函:(以下節錄)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所以復職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但不是絕對。
因企業經營或人力調度考量,無法以原工作提供復職,
可在調動五原則(勞基法第10-1條)下進行調動。
(薪資減少,可能有違反調動五原則的狀況,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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